所有權/收藏歷史 (Ownership/Collection History)

定義

一件藝術,建築或集合作品自其創作至今所有者的起源或歷史。這個類別包括作品轉換所有者的方式、任何公開的販售、促成所有權轉讓的代理商名稱,或任何處理作品或將作品納入目錄的商人姓名。

如果作品遭到遺失,竊取,破壞,或是憑空消失等事件,都應該記錄在此元素之下。

次類目

描述 (DESCRIPTION)
轉讓模式 (TRANSFER MODE)
費用或價值 (COST OR VALUE)
法定地位 (LEGAL STATUS)
所有者 (OWNER)
  角色 (ROLE)
地點 (PLACE)
時間 (DATES)
所有者編號 (OWNER'S NUMBERS)
作者/來源附註 (CREDIT LINE)
備註 (REMARKS)
引文 (CITATIONS)

討論

此類目記錄的是博物館社群常用的「出處」資訊。為了滿足描述和標引的需求,此類目一開始是以研究者所熟悉的紙本來源格式,即文本敘述的方式表現所有作品的出處和現今的所有者資訊。此種敘述方式接著分成幾種資訊在次類目裡重複。每一類處理了有關所有權內某些屬性的特定面向,例如時間、地點。這些次類目是有關所有權內這些屬性的重複。

長期借給公共機構的作品所有者可以是物件的出借人或保管人。這些認定是依照出借單位和(或)使用的術語而定。

許多私人所有者希望不要曝光,或只要簡略說明,例如「私人收藏,紐約」。這些對隱私權和安全性的要求應要尊重

來源

來源的歷史很少是手邊就有的資料,通常必須從不同的來源裡重建。舊有的書目資料、遺囑、往來書信、展覽手冊上的姓名/來源附註、拍賣或販賣型錄、報紙報導、口頭說明、以及藝術經紀人的庫存簿皆可以提供線索。如果作品的來源是得自未出版的文獻,例如信件或目錄,則要把來源上所出現的文本確實的轉寫在目錄上。這個資訊應記錄在「所有權/收藏歷史-備註」。

作品上的題款或標記,以及黏綴其上的標籤也可以提供作品先前所有者的資訊。有可能藉由附加在物件的證據去識別作品的所有者,例如可分隔的厚襯、裱框、或編號系統[1]。Brandenburg 祈禱書左頁,Albrecht樞機主教的盾徽,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設是Albrecht樞機主教委託畫這幅作品。

有關所有權歷史的線索可以在已出版的作品,包括販售索引裡找到,例如First Lugt, des catalogs des ventes publiques...,以及在展覽或永久的收藏型錄裡提到的描述。

所有權的時間通常可以從其他資訊外推得到,例如特定所有者的生命時期,或記錄在其他所有者收藏的時間。

如果作品是公共的收藏品,有關其來源的資訊可以從現在所有者裡獲得,這些資訊會出現在最新的收藏目錄或總錄。

如果作品是私人收藏,為了安全的理由,這裡所提供的資訊必須是有限制或不提供的。

所有權歷史裡,有關作品的遺失、遭竊或損壞的事件則應依據已出版或未出版的來源,例如報紙、拍賣目錄上的註解、信件以及其他的檔案。

用法

對學者來說,來源資訊對建立作品某一時點或一長時間「大概在何處」的資訊將會很有益處;它對收藏者或交易者的活動提供了觀點,而且使建立收藏的類型成為可能。這方面的資訊可以提升對風格鑑賞歷史的理解。

明確的來源資訊可以用於建立作品的作者項,或連結到其他相關作品。作品如果來自有名的來源則會增加作品的價值或利益。早期或完整的來源可以作為識別作品真偽性的證據。

改變收藏的類型說明了藝術品的相對價值,如特定物件或一個風格或時期的代表。這些類型對研究收藏歷史或風格歷史的人會是有趣的議題。

作品所有權歷史的記錄對檢視博物館收藏的方式和研究收藏政策以及de-accessioning practices很有價值。這項記錄對說明因律法的變動,例如管理稅,如何影響對公共收藏的獎勵也很有價值。

對建築或藝術品所有者承繼歷史的理解對日後可能的外觀上或實體上的變化可以提供一些資訊,例如︰重塑、重新鑲嵌或重新修復等。

關聯性

有關委託作品的資訊應包含在「創作」此類目裡。

畫像裡的坐者,即使他/她是作品的過去或現在所有者應包含在「題材-識別」此次類目裡。

收藏者的標誌或標籤應在「題款/標記」裡描述和轉寫。這些標誌或標籤的出現或重要性應在「所有權/收藏歷史」裡描述並在「所有權/收藏歷史-備註」裡討論。其他的屬性應包含在「創作」類目裡。連結到某一收藏者的屬性應在「所有權/收藏歷史」裡註明以及在「所有權/收藏歷史-備註」裡討論。製作作品的地點應在「創作-地點」裡說明。

作品製成之後和其相關的重要事件或地點應在「脈絡-歷史/文化」此類目裡說明。從現今所有者手中複製作品的影像或翻印的作品應包含在「相關視覺記錄」裡。作品的挖掘地點或有關發現作品的考古遺址資訊應在「脈絡-考古」欄位裡註明。

檢索

作品的過去和現在所有者應按照時間順序列舉,如同學者的著作。在敘述裡所提到的個人或單位應在合適的次類目裡分開說明,例如特定收藏內的所有作品或回答類似的問題,例如「什麼作品,現在收藏在美國,但十八世紀時是由威尼斯收藏家Padre Resta所收藏?」

最好可以識別出曾在或現在特定地點的所有作品。依照學者的習慣,可以使用較廣或較精細的空間指示。同樣的作品可能都會令研究十九世紀斯德哥爾摩的繪畫的人和檢視斯堪的那維亞風景畫收藏的人皆感興趣。不同程度的獨特性應藉由階層性索引典或包含較寬義的地理項目來表示(例如︰斯德哥爾摩(瑞典,歐洲)或斯堪的那維亞)。

為了去識別出1700年到1780年在倫敦所繪製的所有特定圖像主題的作品,檢索欄項可以以日期修飾。
有興趣於藝品交易的學者可能希望藉由交易的類型來獲得所有權的資訊,這對研究公共藏品的資訊會非常重要,因對公共藏品來說以購買方式取得會比遺贈或禮物具有不同的重要性。

比較作品歷時的價格或價值可能會提高有關作品、藝術家或運動的歷史研究或批評的研究。例如20世紀晚期對印象主義方面的興趣因此種風格的主要擁護者而反應在畫作的市場價格上。

 



所有權/收藏歷史-描述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Description)

定義

以散文形式描述藝術品的來源或收藏者歷史。

範例

• 1835年前,聖阿哥斯提諾(多斯尼加省);直到1846年之前由樞機主教的收藏,後由坎帕那收藏,自1863年起到羅浮宮(巴黎,法國)

• 以前記錄在維也納的Count Janos Palffy的收藏裡,但是早期歷史是未知的。

• Seminary of Saint Alban, Namur; Duke of Arenberg; Jacquews Seligmann; Martin Bodmer; Peter and Irene Ludwig, J.Paul Getty Museum, Malibu

討論

為了記錄作品創造之後的歷史,應提供以下的資訊:歷來所有收藏者的姓名、收藏時間、他們擁有物件時所在的地點、作品轉手時的轉讓方式。如果是理論上不屬於所有者的個人或商號,例如在物件轉讓過程裡扮演關係者的個人或商號,也可以涵蓋在此類目裡。注意一位收藏者和另一位收藏者的關係為所有權的釐清也有幫助。

有時候作品是因為現在或過去的收藏者才變得有名,例如The Prayerbook of Cardinal Albrecht of Brandenburg或Lansdowne Herakles過去是Lansdowne侯爵的收藏直到1951年。

在作品創造以後須記錄來源以回溯藝術品或建築的歷史;如果可以的話,最好記錄特定時間內作品被認可的題名,建立起作品在特定地點的時間將有助於區別作品是否曾被看過或影響他人的資訊。所有權的歷史也可以提供有關作品外部狀況被改變的資訊,例如修復、重塑、重新裱裝、改變或增加的資訊。

有關作品來源或所有權的資訊可能是推測的且不確定,可能是從其他證據推斷得來,不一定源自檔案文獻。這樣的情況通常會發生在作品遺失、遭竊或毀損的情形下。

明確指出訊息來源的確定程度是很重要的。有關特定事實的來源、有疑問的程度或所有權歷史的闕漏處都應要清楚的指出。

檢索

須在「所有權/收藏歷史」的次類目裡標引有關來源的重要資訊。

 



所有權/收藏歷史-轉讓模式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Transfer Mode)

定義

描述一件作品給特定的個人或法人團體收藏的方法。

範例

• 委託
• 藝術家的收藏
• 最初所有者

• 遺贈
• 禮物
• 購買
• 交換
• 盜竊
• 轉讓
• 田野採集
• 長久借用
• 遺失
• 遭竊
• 毀損
• 拍賣
• 掠奪
• 未知

討論

因為一件作品的所有權可以以不同方式轉讓,因此記錄個人或團體如何進行如何獲得所有權是很重要的。如果作品遺失、遭竊或毀損應在此欄位裡說明。

對轉讓方式的分類將有助於區別不同的取得方式,如此將可增進收藏歷史的研究。

依據已出版的文獻,例如買賣目錄將有助於明確地建立取得方式資訊。一件作品在收藏者間的轉讓方式可能從有關所有權的其他資訊裡獲得或未知。

來源

有關轉讓作品的資訊可以從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檔案裡獲得,包括販售目錄、販賣的價格、遺囑或信件。

用法

學者利用此資訊去評估收藏和鑑賞的方式。

檢索

學者可能會藉由轉讓的方式來尋找作品,例如由某一個人或團體捐贈的所有作品。

術語/格式

建議使用控制辭彙,例如AAT,特別是事件、功能以及物理活動層級。此次類目可以連結到權威檔,例如「一般概念識別(GENERIC CONCEPT IDENTIFICATION)」,並和來自控制辭彙裡的術語一起公佈。

 



所有權/收藏歷史-費用或價值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Cost or Value)

定義

所有權轉讓之際,以特定貨幣表示作品金錢上的價值,可以是購買的價格或預估金額。

範例

• 約50萬美元
• 約1500英磅

討論

藝術或建築品的相對價值可以協助了解特定時間內物件的重要性。藝術界的風潮或品味會左右市場的價值。

數值和貨幣必須列舉出來。評估值可以以範圍表示。

作品的價格或價值通常被視為機密文件,特別在現今博物館、美術館或私人收藏的收購活動上。

用法

價值或價格通常作為比較特定時間藝術品重要性的研究。

檢索

研究者可能希望搜尋大於或小於某一時間特定金額的所有作品。

 



所有權/收藏歷史-法定地位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Legal Status)

定義

作品的法定地位。

範例

• 公共財產
• 預定財產
• 登記財產
• 國寶

討論

記錄藝術或建築作品的法定地位對探究文化遺產來說是很重要的。一件作品的法定地位可能會隨時間而改變。

檢索

建議使用控制辭彙

本「法定地位」次類目應隨每一位所有者而重複;也可以在單一的所有者上重複。

 



所有權/收藏歷史-所有者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Owner)

定義

擁有作品的個人或法人團體(機構、代理商或團體)的名稱,或是仲介轉讓的代理人名稱。

範例

Paul Mellon
• Count Alessandro Contini-Bonacossi
• S. Bing
• Thomas, 2nd Darl of Arundel and Aletheia Talbot, Countess of Arundel
• 俄國凱撒琳二世
• 華盛頓國家藝術畫廊
• 芝加哥藝術學院版畫與素描系
• 蘇聯莫斯科現代西方繪畫第一博物館
• M. Knoedler股份有限公司
• Sueca家族
• 可能是Mme du Barry
• 私人收藏
• 未知

討論

通常本次類目會包含人名或機構名稱。如果作品在屬於同一所有權期間具有多位所有者,則應一一列舉出。這種情況可能會出現在夫妻或共同擁有一個物件或一組物件的個人或團體裡。例如在1978年Bridgewater的第三爵士、Carlisle的第五伯爵、和Gower的第二伯爵共同從倫敦交易商Michael Bryan那購買了Orleans收藏品。

如果作品的所有權並不那麼清楚得知,可以藉由不確定或參照到匿名的私人收藏者表示。

用法

所有者的名稱會被用來研究過去特定的所有者,以作為匯集和重新匯集收藏品、研究資助和收集行為、以及獲得品味變化資訊之用。

檢索

學者會研究特定姓名和家族的關係,例如去尋找曾經為Mellon家族所有的作品。每一位收藏者應分別標引,即使是同一家族的成員或同一公司的工作夥伴。因此John Powers先生和太太是並存的兩位所有者,應分開為兩個輸入項,寫成Kimiko Powers和John Powers。

術語/格式

建議使用一致格式的人名和團體名稱,可以參看美國國會圖書館人名權威檔(LC Name Authorities)、Canadiana Authorities, ULAN以及Yale British Artists。

本次類目可以連結到一個權威檔,並和源自控制辭彙的術語一起公佈。

有關收藏者的資訊可以增添至權威檔,包含和個人、團體相關的時間,描述個人專業和公司類型的描述性辭彙(例如︰博物館、商業畫廊、宗教管區)。

 



所有權/收藏歷史-所有者-角色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Owner - Role)

定義

和所有權或轉換所有權相關的個人或法人團體所扮演的角色。

範例

• 所有者
• 商人
• 拍賣房屋
• 代理人

討論

屬於特定作品,和轉換所有權相關的所有者角色應在本次類目裡說明。

將所有者角色識別出將有助於區別所有者(擁有作品的合法所有權)、經紀人或拍賣公司(對作品沒有合法所有權)以及商人或商業畫廊(沒有作品的所有權,但為了販賣的目的而擁有作品)。

有關作品來源所有人或經紀人的角色很少在文獻裡明顯地標示出來,但通常可以從書目或歷史來源裡區辨出。

來源

角色資訊可以從其他有關此類目的資源推斷出來。

用法

所有者角色區別了不同的所有者或經紀人的類型。

檢索

有些專家可能希望找到,舉例來說,有名的英國商人Joseph Duveen所經手賣出的所有作品。

術語/格式

建議使用控制詞彙,例如AAT (特別在代理人面向),或Dictionarium Museologicum。這個次類目可以連結到一個權威檔,例如「一般概念識別資料」(GENERIC CONCEPT IDENTIFICATION)。此權威文件可以和上述控制辭彙中的術語一起公布。

 



所有權/收藏歷史-地點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Place)

定義

特定擁有者收藏作品的地點。

範例

• 荷蘭阿姆斯特丹
• 紐約市和佛羅里達的棕櫚海灘(Palm Beach)
• 5 Cheyne Walk, Chelsea, London
• 西班牙Boadilla del Monte皇宮,近馬德里
Monticello, Albemarle County美國維及尼亞州
• 美國加州Glendale的Styria畫室
• 可能是德國或澳洲

討論

一位所有者可能會有超過一處的居所;公司組織也會有許多營業地點。應指出作品真正收藏的地點,而不是作品所有者的主要住處或公司總部,以確立作品可以被看到的地點。如果作品在一段時間內曾被搬遷到許多地方,應記錄所有的可能地點。

對拍賣公司、畫廊、或交易商來說,作成交易的分店地點也是同樣重要。例如南坎辛頓(South Kensington)的Sotheby's就和倫敦的Sotheby's不同。

紀錄作品過去和現在所在的地點將可建立作品在歷史上特定時間的實際所在位置。

如果姓名雷同時,地點資訊將有助於識別出所有者。

雖然作品被持有的所在地點未必能精確地被記錄下來,地點能紀錄得越精細越好。地點可能是特定建築的名稱或街道位址,例如白金漢宮、Olana、或蒙提薩羅(Monticello)。也有可能研究文獻只以國家或地區紀錄作品的地點,缺乏更精確的地點說明。

來源

除了用來描述來源的說明外,標準的書目資源例如Burke's Peerage或Who's Who也可指出所有者的居處。報紙的訃聞、收藏者的傳記、自傳、以及有關收藏的研究皆有可能提供相關的訊息。

用法

地點資訊可以用來研究特定城市的歷史以及品味、去評估一件作品對其他方面的影響;或在研究之旅時去識別所看到的作品。

檢索

研究者會去搜尋特定時期作品的所在地點。

術語/格式

建議使用地理權威檔,詞彙的資料來源包括BGN, 加拿大權威檔(Canadiana Authorities), TGN以及美國國會圖書館人名權威檔。本次類目可以連結到權威檔,例如「地區/地點識別資料(PLACE/LOCATION IDENTIFICATION)」。此權威文件可以和上述控制辭彙中的術語一起發布。

 



所有權/收藏歷史-時間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Dates)

定義

作品屬於特定所有者的時間說明。

範例

• 1940-1949
• 從1848年到約1880年
• 1955年6月17日-1956年11月或12月
• 1991年5月26日
• 1640年之後
• 從1348年
• 14-18世紀

討論

許多個人或組織團體可能擁有一件藝術或建築作品一段時間,所以建立每一位所有者(或仲介者)取得作品的時間以及持有的時長是很重要。

把時間和所有者姓名以及持有作品的地點相連結可以建立作品所有權的編年史。

本次類目應包含不同層級的準確度。就一些例子來說,取得的時間和收藏的時間皆可以記錄下來;但就其他例子來說,可能只知道其他相關的時間,如有關所有者生命的時間,或作品登錄為其他收藏的時間。出版品或文獻只會藉由一些特定的日期說明作品是屬於哪位所有者,而不會特別指出作品納入收藏的時間。

有兩種時間必須加以區別︰確定的登錄時間以及從其他參考資訊建立或推斷而得到的日期,例如與所有者相關的生命日期、前一位所有者具有所有權的時間、或展示時間、或是內有所有者資訊之出版物的時間。

對於遺失或遭竊的作品,應指出失蹤的時間;如果作品已遭毀損,應說明破壞的時間。

用法

時間提供了所有權歷時的順序,並建立了作品何時為人所見的時間資訊。

檢索

學者需要以時間去搜尋屬於某一時間收藏的所有作品。

術語/格式

有必要允許時間資訊的表達可以準確地描述模稜兩可性,但又可以提供end-user資訊;同時時間資訊的格式必須一致以利於檢索。時間可以記錄成1)如同文件或時間顯示,或2)利用兩個整數限制開始時段和結束時段以標引顯示時間。標引的時間是根據適合手邊材料的原則來評估,通常end-user是看不到的。西元前的時間可以以負數值來儲存。為了便於檢索,嚴格地控制格式是有必要的。建議使用時間指引,例如AAT的「時間指引」(Date Guidelines)或ISO 8601: Dates & Times。

 



所有權/收藏歷史-所有者編號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Owner's Numbers)

定義

特定所有者或仲介者給予作品的編號。

範例

• DR 1989: 0001 [索引號]
• JP49739 [收藏號]
• 1988.00017.0013 [登錄號]
• NK 12/62 [地點符號(location symbol)]
• q60 [收藏者編號]
• Pall. XXIII, fol. 1 (識別碼)
• 83.AE. 362; 84.AE.80; 85.AE.385 [多重索引號]
• 第12版
• 第134項

討論

因其他的識別資訊,例如藝術家或標題,而給予作品的編號通常會因藝術史研究的結果而改變。號碼提供了較不模擬兩可的方式去識別作品,並以相關的資訊去連結作品。

作品可以多種方式編號。用來識別作品的編號可以是數字,也可以是字母加數字的形式,或只以字母的方式表示。有時候具有前綴和後綴的數字對其意義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 因為數字是從特定的背景裡產生的,記錄數字的類型比記錄數字本身重要。通常,數字系統會反應編號上的類型:它們可能依日期的順序給編號;或依物件的來源或物件類型給編號。如果可以得知這些數字所帶的含意應要說明出來。數字的來源也值得記錄,有些編號是博物管所給的;其他則有可能是所有者所給或源自目錄編號。

識別碼通常是加嵌或題款在物件上。這些資訊通常會出現在博物館的目錄、所有者的名錄、清冊,以及其他主要來源。偶爾,識別碼可以在次要文獻,例如展覽目錄以及總錄裡找到。

所有者給予作品編號的原因在於其他的識別資訊,例如藝術家或標題,常隨藝術史研究的結果而有變化。不一定者有博物館會給編號,藝術家個人或收藏家(例如︰Resta q 60)也會給編號,此外在販售時也會給編號,例如籤號。如果這些號碼有助於識別物件或群組時,應加以記錄。

編號有助於識別物件。當物件本身和其他相關檔案帶有相同的號碼時,這個號碼可以確立物件和其他相關資訊的連結。由於相同的號碼可經由不同的所有者給不同的物件(例如兩個不同的博物館可以給相同的索引號),因此號碼通常要和所有者姓名相連結。

識別碼通常是由博物館所給的索引號,包含數個部份,以PA-1987.56.98.1)為例,有取得的年份、當年取得時給的編號以及在那次取得時,物件的編號。理論上來說同一個博物館所給的索引號是不會重複的;但實際上,在老的收藏機構就會有索引號重複的現象。一個單一物件可能會有多個索引號,例如當物件的構件是在不同時間取得時。

其他種類的編號會有不同的格式,這些號碼通常具有前綴以指出編號的類型。

來源

索引號通常會由博物館或美術館題刻在物件上,且記錄在索引表上。收藏者編號或藝術家的編號通常題刻在物件上。

用法

結合識別碼以及給定號碼的所有者或仲介者的識別資訊,通常對作品來說是不會有歧義的識別方式。

檢索

雖然編號不是主要的索引點,研究者可能會以編號搜尋,特別在編號是唯一的參考資訊時。每一個物件可能會有多個號碼。

術語/格式

編號的格式可能相當依照類型和來源。當記錄和所有者相關的號碼時,建議使用一致的術語。編號類型或號碼的功用可以由控制詞彙裡的術語描述。

 



所有權/收藏歷史-作者/來源附註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Credit Line)

定義

有關所有權、所有權轉讓、收購、來源或收購贊助者的正式公開描述,適合作為出版或展示標籤之用。

範例

山謬.卡瑞斯收藏(Samuel H. Kress Collection)
• 為了紀念Gert Smithrion而贈予的
• James W. Toolhand的遺贈
• 約翰.保羅.蓋提
• IBM公司
• 班傑明遺贈(Benjamin Bequest)
• 美國陸軍收藏(U.S. Army Corps Collection)

討論

作者/來源附註通常包含對取得作品資助者的致謝,或在較大博物館的收藏裡,作品所屬的特定收藏群的名稱。

當出版作品或製作展示標籤時,本次類目提供了一種受到認可的文件資訊。

普遍來說,作者/來源附註內容包括協助收購作品的捐助者姓名,如此,文件內容會和捐助人有所討論。

來源

作品/來源附註是由所有者所提供。

用法

作品/來源附註會出現在重製物件的出版物,和展示標籤上。它們對資助與收藏的研究提供了很有用的資訊。

術語/格式

作品/來源附註應逐字轉記。

 



所有權/收藏歷史-備註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Remarks)

定義

有關擁有權歷史的額外評論。註記可包含證據的解釋或有關擁有權資訊來源的補充說明。

 



所有權/收藏歷史-引文 (Ownership/Collecting History - Citations)

定義

有關作品擁有者的姓名或任何有關擁有權的參考資源、未出版的文獻或口頭意見。